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邮电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以信息科学技术为特色,工、管、理、经、文、法、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安邮电大学 学校代码:11664(部标)。
第四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56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安校区)。
第五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邮电大学。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专科(高职)颁发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七条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纪检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本、专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一条 在专业录取上,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剂到其他专业,如果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江苏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要求达到BB;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我校《201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生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中享受当地照顾政策的高考考生(包括加分、降分及同等条件下优先投档者),我校将执行各省(市、区)相关政策。学校审查后,一律采取按原高考分数高低排队投档的办法由高到低录取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情况要求,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报到后,必须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者或高考体检作弊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该科目满分的60%以上。若考生所在省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外语复试,则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成绩合格者,方可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以英语教学,建议高考应试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国防生所有专业高考应试语种必须为英语。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不包括国防生)对录取男女生没有比例限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本科文科专业每学年3500元,本科理科专业每学年4500元,英语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文理兼收专业每学年4500元,本科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每学年9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每学年11000元;高职各专业每学年5500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西安邮电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